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诉北京安家万邦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该社职工工会委员会无权擅自代表职工个人处分其,裁定驳回中国经济时报社的起诉。 中国经济时报社记者周先生创作完成了包括《重庆合作建房:“空中楼阁”在迷雾中》等26篇。中国经济时报社工会委员会未经过周先生授权,擅自代表周先生与中国经济时报社签订“
问题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的问题是: 学校教师写的教学设计和教案(word版电子文本),享有独占的著作权吗?教师写的任何教学反思的文本和论文,享有独占的著作权吗?在登记著作权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精神必须学校参与吗?谢谢!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规定,教师是其所创作的教学设计、教案、教学反思、论文的作者。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所创作的上述作品是职务作品,如无相反约定
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具备极其重大的政治身份,而当其以民事主体身份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关于其民事主体资格、行政性文件、职务作品等相关的问题就很难定性。某公民就以某政协机构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该政协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及法律问题 李伟诉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涉县委员会在“涉县排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书中,使用了其创作的有关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均判定该委员会申报书
摘要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约定归属的本质是著作权的转让,单位通过约定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仅限于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一般职务作品;在委托创作的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的情形中,如果约定著作权属于属于委托人,作为受托人的单位应该事先取得职工(作者)的同意;在委托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委托人或者职务作品著作权不属于单位的情况下,委托人或者单位对于作品的使用权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在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
来源于《实》文,且未将其列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故主张王某就被诉侵权文章侵犯其对《实》文享有的署名权等,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等,并明确不在该案中主张李某、曲某侵权。 王某辩称,《实》文为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单位,郭某无权主张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其不存在侵犯郭某署名权等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文章已为郭某署名,能明确表明郭某的作者身份。同时,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
讼争作品系工艺美校的工作人员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有关部门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职务作品,结合特定历史背景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立法的本意,确定两版《武夷之春》作品的署名权由吴某、陈某等人享有,工艺美校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并入福州大学后相应著作权由福州大学承继。陈某擅自将1994年版《武夷之春》著作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侵犯了吴某的署名权,应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企业利用员工肖像和姓名,特别是包含员工肖像等人格要素的职务作品进行商业宣传的情况屡见不鲜。员工离职后,原公司是不是还能接着使用包含员工肖像和姓名的作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和人格权的关系,划分了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企业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权利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曾是甲公司的手风琴主讲教师,从甲公司离职后,发现被告一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告
法人作品,涉案作品的作者为王某,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广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不构成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改判驳回深圳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判断是版权案件审判的难点。本案涉及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分标准及一般职务作品单位享有优先权及其限制条件。 1. 界定艺术类作品的“代表法人意志”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
图片作品多次被转载,构成重复侵权,作者有权再次起诉 2、外国版权公司在中国法院维权,当涉讼版权作品存在“多头授权”的争议时,当事人应承担更高的举证义务 3、改编行为利用了原作品独创性基本表达,所利用的内容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者实质内容,应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原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4、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未表明作者身份,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特定历史时期的职务作品,单位和作者
公司产品创作、设计或改进的很多类型的图形作品;对公司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设计或产品所作出的任何改进和与之有关的发明和研究的技术和对公司经营管理、原料供应、产品营销售卖、开拓市场所作的设想和方案;就公司生产、管理、销售、产品或任何其他与公司运营有关的事项而设计或升级的任何软件作品等都应视为其职务作品、发明、发现和成果,须属公司专有财产,吴某同意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将此种成果归属到行某公司名下,授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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